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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审核:         编辑:     发表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29日鲁东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教代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二级教(职)代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若干意见》,《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二级单位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学院(部、集团)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其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教职工人数确定实行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1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要求和参加大会的教职工的权力、义务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向二级教代会所作的行政工作报告,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院(部)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向每次二级教代会作行政工作报告,认真听取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二级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财务执行情况和预算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实验室)及专业建设、教师(职工)队伍建设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及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的聘任、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并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的分配原则、办法及方案。

(四)民主监督权。监督和评议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推进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全面落实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特别是审议通过权和民主监督权。凡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需经二级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反映和表达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各院(部)行政领导都应增强民主意识,凡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主动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院(部)重大决策未经二级教代会审议,一般不应实施。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须经教代会同意修改通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分别以学院(部、党政机关和后勤集团)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人数15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为20%-50%,最低不能少于30名。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教学和教辅单位的代表要分别以第一线的教学科研、教辅人员为主,其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党政机关的代表要以管理人员为主,其代表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后勤系统的单位,其一线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准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可参加会议安排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代会换届与部门工代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及时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或教职工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形式倡导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或表决结果须有到会代表或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科(系、教研室、所、部门)为单位或由几个学科(系、教研室、所、部门)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应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上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工作;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二级教代会的届中会议一般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各单位就召开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一周前向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会议结束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一套,于闭会后一周内送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根据校务信息公开细则中规定应在教代会上公开的内容,结合本单位改革、建设、发展、管理方面的实际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并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

第二十三条 筹备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届期内召开各次会议的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负责承办、协调会议的组织(代表资格审查)、文秘、宣传、会务等工作,征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提交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工作小组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一般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组长(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作换届动员,对换届选举工作提出要求,部门工会布置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分别召开会议,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且以到会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小组。

(四)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

(五)届中如果出现代表缺额,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五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有计划地采取各种形式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筹备组于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人提出、二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项提案要一事一案,应包括案由、建议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查。主要看提案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案涉及的内容是否是本单位的职权范围等。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作为意见或建议转交有关负责人处理。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编号,由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有关方面(系、室、所、中心等)负责人处理承办。

(三)提案办理。各有关方面(系、室、所、中心等)负责人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而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使提案和建议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高代表对处理提案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联席会议要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的记录应存档备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有关负责人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提案的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七章 召开大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或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

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副书记、部门工会主席或教授担任。

第三十一条 每次正式召开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对草拟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等,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向二级教代会作院(部)务信息公开的报告制度。院(部)务公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财务运行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招生就业、各类评优、出国出访、管理改革、发展规划等。要围绕教职工关心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增加公开内容,保证教职工群众享有知情、建议、决策、监督等民主权利。

第三十三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负责人应分别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并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或通过的决议。大会闭幕后,还要及时做好会议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其主要议程如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二)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大会发言;

(六)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或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的表决,应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闭会后,主席团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意见和要求,由行政和工会共同配合,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单位(系、室、所、中心)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代表讨论,可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提出,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和部门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同分管民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制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会同党政有关人员共同做好大会的组织、会务、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等筹备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部门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本单位改革发展、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党政联席会议。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五)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建档和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党总支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二级教代会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部门工会的领导,要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部门工会的工作,把学校和本单位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要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要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考核和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和学院(部、集团)的年度工作任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校机关部门教代会参照本细则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属上级规定,上级有新规定时将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