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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审核:         编辑:     发表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3月28日鲁东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党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是我校在职的正式教职工,符合代表条件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教代会代表的人数,由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校党政、群众团体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好。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三)工作业绩优。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

(四)参政意识强。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诚信公道,主持正义,不谋私利。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能胜任教代会代表的工作;

(五)全局观念强。了解校情,关注民生,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的发展、改革与建设,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

(六)群众威信好。能广泛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撤免:

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程序撤免:

(一) 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 自动离职的;

(三) 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资格,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

(四)因长期在外学习或长期请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

(五)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六)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更(撤)换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将书面报告送交校工会,注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学校工会核实,提请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同意免去其代表资格后,原选举单位再按法定的程序更换代表。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处级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实行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部门工会(小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代会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时,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须经实到会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全体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每年召开的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常设主席团成员与教代会换届同时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负责通知召开常设主席团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学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鲁大校办发[2010]48号)和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若干制度(鲁大校办发[2010]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