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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审核:         编辑:     发表时间:2015-04-13     浏览次数: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关于< 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二、根据《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三、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的规定,基层工会可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一定的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四、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

五、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的“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