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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审核:         编辑:宋林青     发表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工会会员福利费,提高福利费使用效能,更好地惠及工会会员,根据《山东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工〔20223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享受对象。全校在编在岗工会会员

第三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来源。根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问题的通知》鲁人福〔19943号)和鲁财文字〔1998〕52号文件规定,我校工会会员的福利费按每人每年96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学校成立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工会、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经处、审计处、后勤处、资产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两名分工会主席、两名教师代表组成,经“双代会”选举产生。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统筹协调工作,在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开展相关福利工作。

第五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原则。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坚持以人为本,主要用于解决工会会员的生活困难,体现学校对工会会员的关怀。坚持“重点帮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需要补的尽补、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年终如有节可转入下年度使用或用于本年度在职工会会员的其他福利。

第六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程序,规范使用,严禁违规无序使用。学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福利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研究相关工作,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接受工会会员监督。每年“双代会”期间须报告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范围标准

(一)工会会员病住院,工会或工会会员所在单位人员前往探视,给予不超过600元/人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慰问金。

(三)工会会员本人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公布执行。

(四)工会会员遗属无收入来源的、收入微薄的及残疾人家属生活困难的,每年度1000/户标准救助。

(五)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人的慰问品。

(六)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2000元/人的纪念品

(七)解决工会会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发放其他特殊福利

第八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工会会员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填写《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登记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签字并盖章后提交校工会审核审批,经学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向本人发放

(二)探望住院工会会员和慰问生育工会会员,由所在的单位(部门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到财经处办理购买慰问品经费或慰问金,由会员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或工会实施探视、慰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鲁大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校慈善救助资金更好地发挥其救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定向资助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的通知》(鲁教基金字〔202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范围主要用于本年度参加“爱心一日捐”在职教职工(不含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的医疗救助、人身意外伤害救助和其他特殊救助等事项

第三条 慈善救助资金来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工会每年组织教职工开展“爱心一日捐”活动募得资金全部上缴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后,基金会按“哪里募得即资助哪里”的原则,将资金全部定向资助到学校,作为学校救助困难教职工、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师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教育公益项目资金

第四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学校成立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工会、学校办公室、纪委机关、人事处、学生处、财经处、审计处、后勤处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两名分工会主席、两名教师代表组成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慈善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工作

第五条 慈善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雪中送炭、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需即办、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财经制度。学校慈善救助资金及账务由学校财经处代理,财经处按有关规定设立慈善救助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慈善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医疗救助患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见附件1)住院或手术的在职教职工,首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二)人身意外伤害救助年度内突遇意外重大伤害,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住院治疗的在职教职工,在社会保险机构或具有裁判权的机构裁(判)定对方应赔付的额度之外,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0元经济救助。

(三)特殊救助年度内去世在职教职工,一次性给予其家庭慰问金5000元。

第八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实施程序

(一)由救助者本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提供相关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和证据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按救助类别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工会审核

(二)每年年末(一般12月20日前,各部门或分工会将需救助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四)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慈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协调财经处等部门办理慈善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 现场探视与救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现场探视与救助的教职工,探视与救助工作由校工会和探视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分工会共同实施。

第十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慈善救助工作须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慈善救助资金的接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严禁侵占、私分、截留改变用途或挪为他等。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鲁大校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


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双耳失聪

(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八)植物人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五)终末期肺病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