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合同期限、试用期
2007年6月29日,经过四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并迅速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劳动合同法》已经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九十八条,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又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这部关乎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对人们现实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现就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内容,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以方便广大职工准确理解这部法律。
适用范围扩大
与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就业稳定权 但不等于铁饭碗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提出了新的内容: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单位与员工不签合同一年以上,也将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铁饭碗”,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职工过失,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另据了解,以前签的合同并不能从明年1月1日以后累计,而应该从明年起重新计算,不能说以前已经满10年,到08年自然转成无固定期合同。
试用期最长半年 期间权益升级
试用期是聘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状下,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试用期存在三种现象,即时间过长,工资待遇过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范: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同无效。
对使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