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提高福利救助补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发挥好福利费补助的效能和作用,依据《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23】31号)文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福利费来源。根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问题的通知》(鲁人福〔1994〕3号)和(鲁财文字〔1998〕52号)文件规定,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费按每人每年96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条 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工会会员。
第三条 福利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因病住院工会会员慰问。工会会员因病住院,校工会或职工所在单位组织探望,慰问金或慰问品金额不超过600元/人,同类病住院,一次性发放。非同类病住院,视情况研究确定。
(二)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人,一次性;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三)工会会员结婚慰问。慰问品价值不超过600元/人,一次性发放。
(四)工会会员生育慰问。慰问品价值不超过6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五)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纪念品价值不超过2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六)工会会员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视病情程度和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年度内,个人自费花费大于2000元、小于5000元,补助5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5000元、少于10000元,补助1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0000元、少于15000元,补助15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5000元,补助2000元(文件规定上限额);年度一次性发放。
(七)工会会员遗属年度救助。根据人事处提供人员名单,按每年度每户1000元标准发放,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特殊福利补助。根据当年福利费剩余情况,由学校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福利费补助坚持当年实施,原则上不考虑往年情况。
第六条 福利费补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年度福利费的工会会员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填写《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登记表》,附相关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和证据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工会会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由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工会。报送时间: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报送。
(三)校工会审核通过后,定期提报学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进行发放。
第七条 提供证明材料明细:
(一)探望因病住院会员。须提供《探望因病住院教职工有关情况登记表》、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及探望时的照片。
(二)会员因病住院补助。须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或收据、城镇职工医保统筹费用结算单。
(三)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须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或相关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去世须同时注明工会会员与逝者的关系。
(四)会员结婚,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五)会员生育,须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六)工会会员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须提供能够证明生活困难和相关治疗费用等相关材料。
(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无需填写《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登记表》,只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并按照《退休教职工个人选置纪念品注意事项》选择购置纪念品。
(八)工会会员遗属年度救助。遗属名单由人事处于每年12月份提供,一次性补助。
(九)其他特殊困难事项申请补助,须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