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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审核:         编辑:宋林青     发表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

《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慈善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救助作用,依据《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23】3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来源学校工会每年组织教职工开展“爱心一日捐”活动募得资金全部上缴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后,基金会按“哪里募得即资助哪里”的原则,将资金全部定向资助到学校,作为学校慈善救助资金。

第二条  慈善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慈善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教职工、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师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教育公益项目资金。

困难教职工:参加本年度“爱心一日捐”活动、交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不含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因病或意外伤害等致困的职工。

第三条  慈善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重大疾病或手术医疗救助。职工患病属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住院或手术的(附件),首次申请慈善救助,根据治愈程度和个人自费花费数额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救助。

救助标准:年度内患重大疾病或手术,个人自费花费大于4000元、小于5000元,救助2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5000元、少于10000元,救助3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0000元、少于15000元,救助4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5000元,救助5000元(文件规定上限额);年度内一次性救助。

同类重大疾病后续治疗个人自费花费超过15000元、首次救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可申请二次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二)人身意外伤害救助。年度内突遇意外重大伤害,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在社会保险机构或具有裁判权的机构裁(判)定对方应赔付的额度之外,根据病情和个人自费花费数额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救助。救助标准:个人自费花费大于4000元、小于5000元,救助2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5000元、少于10000元,救助3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0000元、少于15000元,救助4000元;个人自费花费大于15000元,救助5000元(文件规定上限额);年度内一次性救助。

(三)特殊救助。职工年度内去世,一次性给予其家庭慰问金5000元。

(四)其他特殊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个人自费花费超15000元,可申请慈善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慈善救助资金坚持当年实施,原则上不考虑往年情况。

第五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实施程序

(一)由救助者本人、家属或所在单位提供相关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和证据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按救助类别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慈善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分工会审核。

(二)申请救助教职工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由主要领导和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工会。

报送时间: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工作人员集中报送。特殊情况可申请特殊办理。

(三)校工会审核通过后,定期提报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相关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公示确认后及时发放救助金。

第六条  申请慈善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细

(一)医疗救助。提供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或收据、城镇职工医保统筹费用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二)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1、事故类证明材料: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伤亡证明等。

2、医疗类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处方、病理、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发票或收据等。

3、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受益人、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子女关系提供出生证明等。

(三)特殊救助。慰问救助年度内去世的在职教职工家庭,需提供职工去世证明、家庭成员代表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代表与去世教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第七条  现场探视与救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现场探视与救助的教职工,探视与救助工作由校工会和探视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分工会共同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