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我校慈善救助资金,更好地发挥其救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关于“爱心一日捐”捐赠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来源。学校工会每年组织教职工开展“爱心一日捐”活动,全部上缴到市级及以上慈善机构后,拨付给我校慈善救助款总额中的1/4部分(其余3/4用于我校贫困学生救助),用于救助我校参加“爱心一日捐”活动的在职教职工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主要用于本年度参加“爱心一日捐”的在职教职工 (不含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的医疗救助、人身遭意外伤害救助、特殊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第三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学校成立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工会、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财经处、审计处、后勤处(校医院)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慈善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统筹协调和各项救助工作,在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慈善救助资金的财经制度。慈善救助资金及账务全部由学校财经处代理,财经处按上级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立慈善救助资金专帐,按规定对慈善救助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项收支,专款专用,账款分开,年末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慈善救助资金要突出重点,不适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救助。
(一)医疗救助:经校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属于患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见附件1)住院或手术的在职教职工,其首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二)人身遭意外伤害救助:年度内,在职教职工本人突遇意外重大伤害,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上班,且需住院治疗,在社会保险机构或具有裁判权的机构裁(判)定对方应赔付的额度之外,给予经济上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 元。
(三) 特殊救助:年度内,在职教职工去世,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
(二)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慈善救助资金的接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监督。
(一)由申请救助者本人或家属提供相关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和证据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按救助类别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所在工作单位的部门工会。
(二)一般每年12月30日前,各部门工会汇总审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申请救助者的材料,将本年度拟救助对象一并报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研究、批复。
(四)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慈善救助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慈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的通知本人签收。
第九条 救助对象的探视由校工会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条 申请慈善救助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福利费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慈善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改变用途或挪用慈善救助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鲁东大学慈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